10.3969/j.issn.1000-8284.2020.01.011
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证伪 ——以刑事责任之实现为视角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观点又面临逻辑悖论;从程序角度看,人工智能体因缺乏基本人权而在诉讼资格以及制度设置上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因此,否定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区别处理相关案件,才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应有之道.
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诉讼权利
D914(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地项目"规范化背景下量刑经验运用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规范化语境下量刑方法之完善研究——以量刑规则和量刑经验的二元互动为视角"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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