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9.01.008
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演进与中国选择
自《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公约》即《巴黎公约》出台以来,有关建立核损害责任国际制度的讨论与研究就从未停止过.核损害责任国际制度主要发展成为《巴黎公约》体系与《维也纳公约》体系,这两大体系融合发展,制定了《1988年联合议定书》与现今最富影响力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比两大体系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其建立的公共资金机制有效提高了核损害赔偿额.作为集大成者和前沿,该公约有效推动了核损害责任国际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而言,选择加入该公约具有重大引导意义,一方面使我国可以享受公约公共资金充裕等优势,另一方面敦促我国加快本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程,从而早日融入国际核损害责任机制中.为了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我国应作好前期安排,建立健全我国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提高营运人核损害最高赔偿限额与政府补充赔偿限额,增强核电企业和国家政府应对核损害赔偿问题的能力.
核损害、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公共资金、赔偿额
D999.2(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研究"18CFX04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核风险认知、信任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HEUCFP201832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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