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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8.09.013

论劳动权的权利性质

引用
劳动权并非一种工具性法律权利,而是一种目的性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宪法结构、权利客体的目标价值以及权利主体与客体的内在关系所共同决定的.在目的性的劳动权利中,劳动权具有独特的权利内容,包括抵抗不自由劳动的权利、自由选择劳动角色的权利、自由转换劳动方式的权利.对劳动权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的明晰,能够凸显劳动权的宪法含义,明晰劳动权的法律属性,为劳动权的宪法适用奠定基础;同时,还能进一步明晰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关系,即二者之间并非一种同一层面上的统一关系,而是一种螺旋上升中的前后关系、上下关系;最终,可以将异化的劳动能指复归为劳动的所指,彰显劳动者主体性,抵制劳动被符号化的倾向.

劳动、劳动权、目的性权利、工具性权利

D922.5(中国法律)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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