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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8.03.011

商事仲裁已决事实效定位之批判与重构

引用
基于预决力的概念错误而建构的已决事实效被定位为预决力、既判力和法定证明效.三种定位方枘圆凿,导致其与理论和实践格格不入.反思商事仲裁,法定证明效受到仲裁员、仲裁庭、仲裁机构、当事人、冲突规范、准据法、证明标准的层层阻隔,因而无法适用.结合商事仲裁特性,我国商事仲裁中普通事实的已决事实效,应当定位为事实性证明效,由仲裁庭采用直接、间接和转换责任方式加以适用.

已决事实效、预决力、既判力、法定证明效、事实性证明效

D997.4(国际法)

国家社科2016年后期资助项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论"16FFX033;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既判力之客观范围研究"2016XZXS-00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级科研创新项目"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撤销裁决实证研究"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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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8/C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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