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7.12.016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理性——从韦伯的"中国法"问题说起
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引起了西方汉学界和东方法学界的关注.他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类型化比较研究,将中国传统法律定性为"实质非理性",引起了不少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定性是其囿于史料的误读,还是基于"欧洲中心主义"故意为之,对此问题的研究学界各抒己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韦伯对形式理性的法律做了明确的界定,而对实质理性法律的界定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是韦伯在不同语境中使用"理性"一词时,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就上述问题,有必要基于韦伯的"理性化"思想,从韦伯的"中国法"问题出发,分析"理性"在中国文化语境中的内涵,检视中国传统法律的理性及其限度,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和反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中国法、理性、实质非理性
D90-052(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韦伯与中国文化研究"14ASH002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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