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7.11.024
再论刑事从业禁止的性质及适用——基于刑法第37条之一第2、3款的规范阐释
学界关于刑事从业禁止性质的学说有资格刑说、保安处分措施说、刑罚附随处分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等,其中保安处分措施说具有合理性.违反人民法院刑事从业禁止决定的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尽快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其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其他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有自动产生终身型、自动产生阶段型、违法犯罪决定型三种类型;其他从业禁止与刑事从业禁止的关系有修正适用说、同时适用说、优先适用说等,优先适用说具有合理性,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犯罪分子已有从业禁止规定的,应直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再适用刑事从业禁止的规定.
刑事从业禁止、其他从业禁止、保安处分、行政处罚、从其规定
D924.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构建有中国特色保安处分制度研究"13JJD820014
2018-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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