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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7.11.019

论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

引用
习惯是未经立法机关认可,但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的社会规范.只有经过司法的确认,习惯才成为习惯法.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关于习惯的规定,不仅确立了习惯的法源地位,也是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创新.该法律条文中所称的"习惯",应该就是指经过司法确认的习惯法.立法机构给了法官遵循习惯法的可能性和标准,法官则构成司法机关识别习惯法的精神载体.法官对习惯的识别,涉及习惯法律化的标准和路径问题.因为对习惯的重视程度不够,我国习惯司法适用在理论、立法和实践方面都存在困境.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应当进一步明确习惯的法源地位,构建习惯的司法适用查明制度和识别制度,并进一步整合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从现阶段对事实习惯的有限适用到习惯法司法适用的转变.

习惯、法源、识别、查明、民法总则

D913.1(法学各部门)

2018-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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