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7.08.014
行政诉讼中民生权利救济问题探讨
民生权利的可诉性是实现"政策性恩给"向"国家给付义务"过渡的必然条件.民生权利是社会权、社会福利权以及权利救济的集合体,公民享有的国家给付请求权基础是:透过民生立法,将宪法上的"纲领性规定"和"基本权利"具体化为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法益.民生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给付行政的积极作为,但是,对给付行政的司法审查及其裁判应保持一定的限度,容许行政判断余地的存在.基于民主正当性原理,对民生立法不作为或立法不充分的行为,司法审查也应保持谦抑性.
民生权利、行政诉讼、民生立法、给付行政、给付诉讼
D925.31(中国法律)
2016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行政给付诉讼类型研究"2016SJD750021;2017年泰州学院重点课题"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研究"TZXY2016ZDKT001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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