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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的规范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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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然人进行器官捐献的自我决定自由,被民法基本法的立法规范所承认时,即为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但囿于该权利的母权利——身体权在我国民法基本法范畴内的规范缺失,使得该权利无法得到民法基本法的承认和规范,进而导致该权利始终无法得到民事立法的全面保护.因此,在对现行立法守成和创新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在未来《民法典》身体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行使条件进行一般性规定,将为该权利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民法基础.

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身体权、民法典、体系建构

D922.7(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器官捐献人自己决定权研究"12542144;2016年度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器官捐献人自己决定权法律制度研究"YF16-Y16;哈尔滨医科大学伍连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病人安全影响因素的研究与实践"WLD-QN1413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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