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6.11.014
监督管理过失成立范围的界定
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别于一般过失,其存在介入因素的特点使得其在实行行为、因果关系、过失认定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监督管理过失要解决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处罚直接实行者的同时,要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为此,僵化地提出任何标准或分割线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没有可操作性的,而是需要借助不作为犯论、因果关系论、正犯性原理以及信赖原则等理论,明确监督管理过失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而明确其成立范围.这对于我国风险社会下的大型事故案件的审理与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监督管理过失、实行行为、注意义务、信赖原则
D924.1(中国法律)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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