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6.08.018
契约论权利观探微
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权利理论对权利主体的能力具有特定的要求并赋予权利以互惠性,进而反对“动物权利”的话语.契约论权利观所预设的权利主体必须是拥有道德能力的人,且可涵盖潜在的道德人.基于契约论的法律权利具有互惠性,这种互惠性源自契约论所要求的理性,并为法律系统所保障.权利主体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和权利的互惠性是契约论权利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这使得一种新型的契约论动物权利理论不可能获得成功,并使其自身在论证弱者权利保护上面临困境.
契约论权利观、动物权利、理性能力、互惠
D909;B152(法的理论(法学))
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风险规制中的社会正义问题研究”KYZZ_0324
2016-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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