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6.07.018
论社会组织治理中的法律人格设置--以宗教组织的法人资格为例
社会组织的二分法管理是一种局部改良的治理方式,并不适合宗教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人格设置和授予,是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有助于实现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宗教组织为例,它们在传统单位体制下无所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在改革开放后可以成为法人或社会团体,但仍然是一个法律人格虚化的类政府机构,这不利于其自我发展并参与社会的自我治理。未来民法典对宗教组织等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的设置,关系到社会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的制度性选择。
社会组织治理、法律人格、宗教组织
C912.21(社会学)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512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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