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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6.06.017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界定--以中日比较为中心

引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电子商务法的主体制度,是我国制定电子商务法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日本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司法层面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我国未来立法应在参考日本法所确立的广义说的基础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主体为代表的增值电信业务提供者,扩展到包括基础电信业务提供者和非营利性法人、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等在内的多种主体,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比较法、电子商务立法

D913.99;D912.8(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3&ZD181;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2013年度开放课题“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KT201301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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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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