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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6.04.022

论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出路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D414(工人运动与组织)

2016-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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