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6.03.016
论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问题及其对策
自首作为刑罚制度,应符合刑罚的价值取向——公正与功利;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一般预防的功能.然而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既与之前司法解释相冲突,亦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冲突,亟待修改立法——职务犯罪自首应以刑罚目的作为解决刑罚合理性问题的根据,为实现一般预防,建立“以节约司法资源为衡量标准,采取阶梯式刑罚:不同梯度对应不同减免程度”的自首制度.同时,上述司法解释未明确职务犯罪自首的证明责任,在实践中亦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并兼顾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
职务犯罪、自首、刑罚目的、量刑情节、证明责任
DF637(刑法)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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