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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6.02.019

论抽象危险犯的不合理性

引用
抽象危险犯作为刑法中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犯罪形态之一,概念本身含糊不清,并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罪责原则相悖;其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有不同的认定模式,极易导致司法认定上的不公平现象;而立法所期待的预防效果与其作为刑罚惩罚对象本身应具有惩罚效果方面都不明显,因此我国刑法立法面对国内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应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的观点时,要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泛化。

抽象危险犯、谦抑性原则、风险社会、法益

D914(法学各部门)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果无价值论在中国展开的前提性研究”104115012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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