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6.01.012
生态责任的虚置及其克服
生态责任是主体所担负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包括法律规定层面的消极责任和道德追求层面的积极责任,以及因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具有性质上的公共性、主体上的差异性和内容上的层次性.当前生态责任虚置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层面上利益追求的极化,观念层面上生态权利与生态责任的失衡,以及制度层面上的生态制度缺陷与缺场.只有强化对生态责任的客观认知与主观认同,解决生态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进行“生态化”的生产、生活实践,并完善制度约束,明确“怎么办”和“必须办”的关键,生态责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生态责任、虚置、落实
F062.2(经济学分支科学)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6批面上项目“风险社会境遇下地方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困境及其破解”M56024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政府生态责任的落实与我省资源型城市环境竞争力的提升研究”14B031
2016-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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