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11.023
论人民调解的新趋势:行业协会调解的兴起
行业协会调解方兴未艾,以行业协会作为调解主体的调解应当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行业协会的自治性、非政府性、中介性决定了行业协会调解的性质是人民调解. 行业协会调解的兴起与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新趋势,行业协会调解应当以其更强的自治性、权威性成为其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以顺应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外部发展动力,提升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调解应当以其独特的优势存在并丰富人民调解制度内涵,在进一步提高调解参与者的广泛性、拓展人民调解功能、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等方面完善.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调解、人民调解、自治、权威
D915.1(法学各部门)
2015-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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