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11.019
乡土法杰与村规民约的"生长"
现代村规民约是国家法与习惯法融合的产物,习惯法是构成村规民约的重要基础.乡土法杰对村规民约的理解和认识是广泛意义上的,并不局限于村民会议所议订的村规民约. 传统社会乡村精英在乡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随着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不断向基层"下沉",乡村精英所具备的传统型权威基础受到冲击. 尽管改革开放后基层政权呈现出"悬浮"状态,但这并不能恢复乡土精英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 当代村规民约是国家政权对乡村治理和管控的重要方式,从中可以发现国家权力的作用和影响. 乡土法杰精通习惯法和国家法律,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土法杰在处理日常纠纷中灵活适用习惯法,极大地推动了村规民约的"生长".
乡土法杰、村规民约、习惯法
D921.8(中国法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5年专业群建设资助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度科研基金项目"人民法庭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2015-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