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实质化的弊端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8284.2015.10.024

犯罪概念实质化的弊端

引用
我国刑法理论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对犯罪的概念进行分类。犯罪的形式概念是仅从形式上对犯罪进行描述,一般是指由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是犯罪的实然状态。犯罪的实质概念力图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探求立法者何以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是犯罪的应然状态。犯罪的混合概念则是上述二者结合在一起。犯罪的实质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但社会危害性的标准过于模糊抽象,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量的因素,在司法实务中却容易沦为入罪的工具。即使是犯罪的混合概念,由于刑事违法性理论过于薄弱,无法成为制约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工具。在司法实务中应当以刑事违法性作为入罪的根据和理由。所以,不同的犯罪概念分别有自己独特的作用和机能,只有准确厘清不同含义的犯罪概念,才更有利于保护国民的自由与权益,实现法治国家的构建。

犯罪概念、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实质化

D924.11(中国法律)

201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32-1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学术交流

1000-8284

23-1048/C

2015,(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