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08.018
法律义务实现中的国家主义和公民参与
法律义务实现是法的实现之构成要素,也是法治发展的题中之义。法律义务实现从理论上可分为社会主导、国家主义、公民参与三种模式。我国现阶段法律义务实现的实践活动带有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国家在法律义务实现过程中以主体的身份督促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但国家主义法律义务实现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法律义务实现中的问题。在此模式下公民有被异化和客体化的危险从而无助于法律义务实现之立法目的,导致法律义务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在分析国家主义法律义务实现模式之劣势的基础上有必要引进公民参与的视角。法律义务实现有赖于国家和社会相互支撑与配合。法律义务实现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法律义务实现模式可塑造公民的主体性,保障其权利诉求之实现;亦可从权力结构上形成国家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从而缓解或者彻底改变国家主义在我国法律义务实现中塑造的不良形象。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健全的保障机制才能使公民参与法律义务实现落到实处,此尚需在以后的法治进程中不断完善。
法律义务实现、国家主义、公民参与
D90(法的理论(法学))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法律义务实现的实证研究”09SFB3002;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医事法学方法论研究---以基因法律问题为范例”2011QY108
2015-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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