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04.025
论商标出资适格性要件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商标的价值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凝结在商标标识背后的经营者多年累积的商誉。在商标出资的问题上,不能僵硬地套用传统现物出资适格性要件的理论,而应当对我国现行立法细致梳理,针对立法存在的瑕疵,并参照现物出资适格性要件的既有理论,重构商标出资适格性要件,即“权利的确定性”“价值的可评估性”“标的的可转让性”三个要件。得出结论:在“权利的确定性”方面,未注册商标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因不符合权利的确定性要件,在相关立法环境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不宜作为出资标的;在“价值的可评估性”方面,可以从“法”的角度和“商”的角度确定价值评估二维因素,并佐以国内外商标评估通用方法进行评估;在“标的的可转让性”方面,对共有商标、设质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分别作出了探讨。
商标、商标出资、现物出资、适格性要件
DF523.3(民法)
2015-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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