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02.016
刑法解释的社会相当性考评
社会相当性是德国学者提出的重要理论,自引入中国后便获得较大关注,在刑法解释中引入该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相当性自诞生之初便与法益难解难分,在德日刑法语境之下,刑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法益,它是刑法解释的核心概念,是准确匹配事实与法条的前提,还是维系价值立场与刑法解释的媒介,而基于历史和社会的相对客观性,社会相当性成为理解和评价法益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饱受关注,本质是社会保护与自由保障何者优先的价值立场之争,然而涉及具体刑法用语,两大理论之间及其内部存在着价值立场相互矛盾的问题,而社会相当性理论则兼具社会保护与自由保障的双重价值,可以调和两大主张相互之间及各自内部出现的矛盾。结合刑法解释来看,对社会相当性的判断,可从社会性与相当性两大方面进行:社会性包括社会整体性、社会通识性与特殊性三个要素;相当性包括广泛性、常识性、与刑法的一致性三个要点。
刑法解释、社会相当性、价值立场
D90(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研究课题“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CLS2013C68
2015-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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