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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4.12.013

浅析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

引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包括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财物,而意图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转归自己所有或控制;“为索取债务”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当然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行为人认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意图索取的就属于“为索取债务”;“索债”的“债”既包括客观上确实存在的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还包括难以查清的债务,以及关联性的债务;“索债”目的的认定,需看索债的数额,行为人索取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财物部分,不属于索债,而属于勒索;在计算勒索数额时,应综合考虑被害人欠债的数额、被告人为向被害人索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被告人实际索要的数额;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它对整个犯罪的影响有时是全局性的。

勒索财物、索取债务、债权债务的关联性

D924.3(中国法律)

北方民族大学2012年度科学研究项目“绑架罪相关问题探讨”2012Y005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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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8/C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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