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4.11.013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
金融市场的演进经历了从投资者“买者自负”到微观金融组织机构“卖者注意”的历程,伴随着商业实践的演变,最终引发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群体出现分化。非专业的金融投资者逐渐与消费者的身份发生融合,并最终嬗变为新的一类市场主体即金融消费者。基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济人”理性选择,以及彰显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分层现象,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内容复杂化的金融背景环境之下,应转变法律理念来对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并建构体现实质公平主旨的金融法律制度规范。就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二者间的严重失衡问题,以及基于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博弈失利的结果表现而言,建构理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成为应然选择。应建立投资分类保护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横断化”法制,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市场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法
D912.28(法学各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回应性与践行性问题研究”12524065
2014-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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