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4.09.016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对策--以刑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图利动机、公害特点,其发生遵循经济学规律。加之,经济分析能够为刑法效度提供现实评判标准,并能为刑法“应然”走向指明道路,故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经济分析的视野。当下,食品安全犯罪初始禁止不足,变相加大了刑法治理的难度;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面临着定性不准、与《食品安全法》衔接不足、罪名体系不完整、刑事责任缺乏体系化等诸多问题。为扭转犯罪治理的被动局面,需要对刑法进行全面改革。在犯罪改革方面,重要的是: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为重罪;将除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外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移植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进行修正。在刑事责任体系改革方面,要对附加刑的种类进行扩充;明确规定刑罚与其他责任形式竞合适用的制度;并对罪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内容进行细化。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经济学、刑法规制
D90(法的理论(法学))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公安机关助力中原经济区建设研究”142400410281;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经济性理论及应用研究”12SFB5024;2014年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项目“民生刑法研究”
2014-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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