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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4.08.019

论监督过失的性质及适用范围

引用
监督过失这一概念来源于日本刑法理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是为了解决在一些重大责任事故中,“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责任越小”的不合理现象,向上追究负有监督、组织、管理等职责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监督过失的概念在我国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中均有此理论的体现,并被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监督过失是两个过失行为的竞合,并非领导责任,亦非共同过失犯罪,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未履行其各自的注意义务。监督过失的成立要求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监督关系为前提;基于职务关系产生的监督义务不能无限制地向上追责,犯罪主体不但要有形式上的监督义务,而且要有实质上的监督义务;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之时方可成立。监督过失不能完全否认信赖原则的适用,但应对其做出必要限制。

监督过失、共同过失、业务过失、信赖原则

D924(中国法律)

201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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