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4.08.005
社会制度变迁视域下“孟子论舜”的再思考
《孟子》中“窃负而逃”“封之有庳”两则案例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关注,双方围绕“亲亲相隐”“容隐制度”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其中将这两个案例认定为舜“腐败”罪证的观点得到了相当大范围的支持。战国时期,武力征服成为诸侯普遍信仰,孟子反对霸政,力图用仁政理论解决统一趋势与统一方式之间的矛盾。在孟子的仁政范式中,仁政源自仁德,而仁德源自仁心,仁心的本原意义为血缘亲情。同时,“行仁”的原初或基本的含义也被界定为“事亲”,义是孝悌的延伸,义意味着民利为先、民命为先。孟子仁政伦理、义利观念具有正面价值和积极因素,但在“孟子论舜”两个极端案例上,暴露了仁政学说过分依赖血缘亲情的弊端。当代法治中国强调在公共领域注重法治精神,血缘亲情精神须限制在私人家庭生活领域。
孟子、仁政、血缘亲情、社会公义
B82-051;B222.5(伦理学(道德哲学))
教育部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明清家法族规中的优秀德育思想及其现代转化研究” DEA120202;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资助项目“孟子政治伦理思想及其现代转换”HEUZYTs1312
201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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