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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4.04.016

论我国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存在的问题

引用
在我国毒品犯罪死刑辩护权的行使过程中,审前程序存在“会见难”的问题,操作程序不统一,人为制造律师会见障碍;存在“调查难”的问题,被调查的对象很少会主动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辩护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常常瞻前顾后,影响了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还存在“阅卷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对辩护律师设置障碍的情况,律师无法及时阅卷.一审程序存在证据开示制度缺失、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弱化、直接和言词庭审原则虚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失的问题.二审程序存在与一审程序的同质化导致辩护同质化的问题,二审程序往往重复一审程序,使庭审程序走过场,未能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存在行政审查性质导致辩护权弱化的问题,表现为排斥律师的知情权,歧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不尊重律师的工作成果,以及律师被剥夺了获得裁判文书的权利,致使毒品犯罪死刑辩护权难以充分实现.

毒品犯罪、死刑辩护、辩护权运行

D924.3(中国法律)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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