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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4.04.012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义务性保护缺失的分析

引用
随着《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日益高涨.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要求用人单位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去履行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的义务.而实践中对劳动者隐私权侵犯情形的频发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的要求.但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缺乏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义务规定,相应的维权渠道也无从谈起.立法的缺失导致用人单位不重视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弥补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缺失、有力而适度地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需要在立法上明确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规则和规定、确立个人信息的基本范围、设定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规定违反义务的相关劳动法责任.

个人信息、义务性保护

D90(法的理论(法学))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南公安法治建设问题研究”132400410125;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2012-CXTD-09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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