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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4.03.015

转载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民事法律规制

引用
转载媒体重复传播权的价值倡导,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不惜以侵害他人名誉权为代价肆意转载.转载媒体在媒体名誉侵权事件中同样具有可归责性,其对首发媒体发布的信息,需尽到与其审核能力相匹配的审核义务.基于首发媒体与转载媒体造成损害结果的牵连性,首发媒体与转载媒体的名誉侵权行为属于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判定转载媒体名誉侵权责任时,应予以整体考量,即转载媒体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就首发媒体与转载媒体造成的全部损害结果承担按份责任.转载媒体与首发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应遵循“以过错为主,原因力为辅”的总原则,在确认媒体侵权责任的具体份额时,则应综合考虑媒体地域性、影响力大小、自身核实能力的强弱等因素.转载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非财产性侵权责任方式为主,损害赔偿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性的损失.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上,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的意愿,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转载媒体、名誉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D923.41(中国法律)

2014-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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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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