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期货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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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4.01.010

论我国期货法的调整范围

引用
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期货立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期货品种的认定、期货的准入制度、非法期货的界定.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我国期货市场处于试点、整顿阶段,缺乏对期货和期货交易的明确界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虽然对“期货交易”进行了界定,但将期货种类仅限于商品期货.2007年颁布并于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期货调整范围由商品期货扩展至金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目前我国急需提升期货立法层级.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的期货法应进一步完善对期货和期货交易的规定,并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予以协调.

期货、证券、期货交易、金融商品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2年国家民委项目"我国期货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2BFZ006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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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8/C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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