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4.01.008
论相对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犯罪领域的适用
能否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蔓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罚机制尚不健全,如果依然坚持其成立需要以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将无法有效遏制空前的环境危机与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犯罪领域中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显得十分必要与重要,既有助于惩治环境犯罪,彰显对我国公民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也有助于威慑潜在的环境犯罪主体,敦促其加强环保责任意识;还简化了环境犯罪的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需要明确,相对严格责任毕竟只是特殊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项补充,其适用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包括适用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罪名上仅限于个别危险性程度较高的环境犯罪以及程序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抗辩权等,这样才能保障其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其成为我国环境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环境犯罪、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严格责任
D922.6(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L13BC08;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扶持共建项目"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犯罪研究"11E136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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