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3.11.016
器官捐献人自己决定权的多元基础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器官买卖,捐献器官是移植器官的唯一来源.而器官捐献又是决定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因此,器官捐献必须体现人的自由性才能具备人格尊严的正当性和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自由性为法律所确认,则为捐献人的自己决定权.器官捐献人自己决定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捐献人享有的对其身体利益的一项权能性权利.该权利的理论基础既包括法哲学的自由意志理论、民法学的意思自治原则,又包括医学伦理学的知情同意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对于器官捐献的不同认识.因此,诚如器官捐献是一项关乎社会、法律、医学和文化的复杂性问题一样,该权利的理论基础必将是多元化的.
器官捐献人、自己决定权、自由意志
D922.7(中国法律)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1年度项目"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YF11-Y11;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器官捐献人决定权研究"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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