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3.11.014
古代中国人身买卖契约中私权保护问题——兼与古罗马“买奴文契”进行比较
当代中国买卖契约的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根源上考察“本土契约实践”与“西方契约实践”的差异,并提出解决方案.从契约实践和契约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西方契约制度与观念源头的古罗马,其普通百姓具有“维权”意识,并且是“依法”来保护自己的私权不受侵犯,假使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要通过法律的确定性规范来维权.而古中国民间在买卖契约实践过程当中蕴含着“私权意识”,国家法律对于民间契约实践只是进行指导性的规范,并没有通过立法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为了保障“私权”不受到侵害,在买卖契约的实践过程中,当事人会约定一些预防性的保障条款,同时“公力救济”在后台保障“契约实践”的顺利进行.通过探究两国人身买卖契约中的私权保护问题,可以为当今契约立法及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私权意识、公力救济、抵赦条款
D909.9(法的理论(法学))
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文化繁荣与文化创造语境下的中国法文化研究";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权利本位研究范式与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12YJC820079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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