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3.10.013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解析及量刑运用
201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定位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此种否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属性的做法与证据法的基本原理相悖,继而导致实践中报告适用的随意性、适用规则不统一现象继续存在.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从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来看其属于定罪外的刑事处遇证据,而在证据种类的归属上报告应当是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之外的新型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报告应在量刑程序中出示并明确规定报告的量刑证明规则,保证对报告进行充分、有效的量刑辩护,以期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特殊作用.
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裁判原则、法定证据种类、量刑证据、量刑辩护
DF713;DF6(诉讼法)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量刑程序改革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背景的探讨"2012BS24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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