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3.10.009
论我国要物合同立法的应然选择
要物合同可区分为传统型的与非传统型的.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这些传统要物合同本质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在此情形通常期望以交付作为终局性发生法律约束意愿的表征.现代立法者一般从此等生活事实出发,将它们设计为要物的;某些传统要物合同类型下的合同具有偿性,却因受限于法律传统采用了同样的名称,是学说错误发展的产物,已不合时宜.在此之外,亦有立法者出于特定的立法目的利用前述法律设计,将某些非传统要物合同设定为要物的.就我国立法如何选择,建议根据合同的有偿或无偿性质、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行为是否具有公益性、立法者的政策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某种合同是否须要物,并在确定定性为要物合同的场合采取统一的典型要物合同的立法行文模式.
传统要物合同、非传统要物合同、无偿性
D923.6(中国法律)
河南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合意主义体系下的要物合同制度研究"2012FRJH11;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保障研究"132400410304;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西方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安排及其镜鉴"2012B212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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