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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3.08.016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理解与适用

引用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和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而世界各国对于仲裁协议有效要件规定的宽严不一凸显出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判定的法律适用,结束了我国因相关法律规定缺失而主要依靠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补位的尴尬局面.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确立了仲裁地法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的补充性适用地位,并且废止了法院地法兜底性适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约定的不明确,导致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仲裁地法与仲裁机构所在地法的适用顺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实践的统一与进步.

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

DF974(国际法)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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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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