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3.08.012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构建了未成年人监护基本制度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一些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权利优先的原则.一定意义上讲,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定的体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规定突显出它的不足,如:现行立法依赖亲属监护;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监护监督制度几乎空白,等等.国外关于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较为完善,有可借鉴之处.基于此,考虑从建立对监护人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现行监护监督制度,包括设立监护监督人并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由民政部门作为行政监督机构,具体化监护监督措施,等等,以更好地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监护机关
D922.7(中国法律)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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