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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3.07.012

电视购物法律纠纷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引用
电视购物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消费者因受电视购物宣传误导购买商品,商品与宣传内容不符,消费者有权向电视购物公司和电视台提出赔偿.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电视购物中泄露或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纠纷不断增多,消费者以侵害人身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无法厘清侵权责任主体,主要是因为电视购物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电视购物公司和电视台利用相应法律法规缺失、消费者对侵权责任主体认知不清,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困难重重,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从立法的层面进行思考,应当划分电视购物监管部门权责,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完善电视购物相应法律法规,从而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电视购物市场良性发展.

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主体

D923.7(中国法律)

2013-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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