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3.06.009
论商法的伦理之维
伦理与法律实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和伦理的调节和规范.商法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商法再到现代商法的演变过程依赖于伦理道德的引导,这些因素都凸显出商法的伦理基础.商法的伦理性特质不仅体现为商人群体自主创造和发展的、彰显商人精神的商事习惯,还存在于商法精神实质之所在的商法基本原则和充分展现商法人性关怀的商法规范等商事制度方面.商法需要技术性规范和伦理性规范的共同支撑.从伦理视角看待商法是为了平衡和改变当前我国商法体系过于注重技术性属性而忽视了商法伦理属性的现状,因此,创新我国的商法制度,必须注重伦理因素的考量:一方面,确立体现商人伦理精神的商事习惯的商法法源地位,将仅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商事习惯吸收入法,在立法上承认商事习惯的法律效力,在司法上承认商事习惯可作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把依赖工具理性设计出的商法制度建立在价值理性的基础上,将伦理精神贯彻到商法规则的设计中,不仅应检视现有的商法规范是否体现了伦理精神的要求,还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时代精神需求的商事伦理文化.
商法的伦理性、商事习惯
D913.99;B82(法学各部门)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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