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3.04.015
司法的形态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司法克制主义是一种基本的司法形态,当下关于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着认识误区,从而导致对司法高期望值与权威性不足、公信力差之间的悖论.解决高速增长的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重点在于提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而不是过分苛责司法.司法应该保持其克制形态.
司法形态、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克制主义、纠纷解决
DF813(司法制度)
浙江省法学会2012年重点课题2012NB04;2012年高等学校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FX2012089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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