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2.12.015
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地位
与政府监管的外在性、强制性和滞后性相比,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具有自发性、专业性、及时性和契约性特征.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有效地进行一线监管,从而克服单纯的政府监管的不足.就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关系而言,二者相互依存、功能互补.因此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建立起功能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从域外立法和实践来看,自律组织的监管地位得到提升和加强.比较而言,我国现有的自律监管带有较多的行政干预色彩,存在着政府监管越位、自律监管缺位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在体制上真正落实证券自律组织的自律地位,进一步健全自律组织的职能.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政府监管、监管职能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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