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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2.12.013

不见“物”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裁判法性质及其专业化与纯粹化

引用
物权法定义了“物”这一概念,但通篇却不见“物”这一民法术语,而代以“动产与不动产”,体现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通俗化”或“大众化”与“专业化”或“职业化”的观念纠结.物权法的裁判法特质,决定了其相关规则根植于社会生活,立法活动系发现这些规则,为市民社会提供裁判规则,不能为了“通俗”而去专业化.为法律适用方便,应纯粹化,尽量减少不具可诉性或不具可司法性的重复的公法规范.

物权法、裁判法特质、立法的体系化

D913.2(法学各部门)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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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

23-1048/C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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