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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2.11.015

《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再审视

引用
《可再生能源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立法成就,但对当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却显得乏力.对《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思考,应着眼于产业发展的实践进行重新审视.当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着产业链发展的误区、“弱势”可再生能源的困境、终端利用不均衡以及开发中的环境生态问题等实践偏差.制度结构分析表明,上述实践偏差的出现是由于《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着功能局限.从能源法内部制度结构来看,作为基本法的《能源法》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可再生能源法》功能缺陷;从单行能源法之间的制度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法》与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法律的冲突引起制度环境制约;从可再生能源法内部制度结构来看,立法细分不足带来了内部法律制度结构失衡.《可再生能源法》未来的立法完善应当首先选择适当的立法完善模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类型的立法细分以及完成若干重要制度的建设.

《可再生能源法》、实践偏差、基本法缺位

D922.67(中国法律)

2013-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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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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