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2.04.048
我国大学章程的法律之困及其解决——基于与公司章程之比较
公司章程与大学章程具有同源、同形、同质性,因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可以借鉴《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我国高校制定大学章程时所面临的制定主体、效力范围和治理结构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制定主体方面,应以高校举办方制定章程为原则,同时增加弹性规定,允许举办方委托高校制定章程;在效力范围方面,章程的契约本质决定其只能约束参与人,如果要具备约束大学法人、校长等非契约方的效力,必须通过法律予以明示;在治理结构方面,应将高校党委、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明确规定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实现高校权力的合理制约.如此,高校的“依法治校”才能有法可依,大学的章程自治也才能行之有效.
大学章程、公司章程、治理结构
G647(高等教育)
2012-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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