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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2.03.011

关于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写于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

引用
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频发,为有效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实践中,较之行政管理权来说,公益诉讼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否则,容易弱化行政管理职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有较大争议,检察机关不应具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非官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应能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范围只列举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作进一步全面、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公益诉讼的费用和诉讼请求种类方面,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公益诉讼、行政管理、原告资格

D915.2(法学各部门)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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