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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2.03.009

论生命伦理物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规则

引用
自然人由伦理价值无差别性所决定的人格平等,与物由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差别性所造成的物之不平等,将人与物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分.但是,当物之财产属性与人之人格利益交叉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客体上时,传统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在解决此问题时则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绝对化的困境."生命伦理物"这一概念的出现,实现了上述两种利益的完美对接,彰显了法律对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尊重.生命伦理物的确立是物之财产利益与人之精神利益双重价值的统一,体现着对民法基本价值和民法发展趋势的尊重.在法律的维度下,确定生命伦理物的法律调整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生命伦理物、价值取向、调整规则

D913(法学各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伦理物格制度研究"11552171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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