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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2.01.016

公司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及其实现途径——以《公司法》第5条第1款为中心

引用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基于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和公司法的技术性特征,不宜过分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属性.法的一般条款理论并不适用《公司法》第5条第1款,因为该条款仅具有宣示性效果.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属性,其实现途径包括自愿实现和不情愿实现.在国际化浪潮下,跨国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时要突出促进人权保障,并且不得采取差别待遇.考虑到政府利益和职能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在监督和引导跨国公司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社会责任、双重属性、自愿实现、不情愿实现、跨国公司

D922.291.91(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研究——以国家责任为中心"12512281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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