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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11.11.014

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解读与重构

引用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是否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有赖于完善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不宜设置独立的监督主体,可行的路径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探讨,统一管理人资格准入标准,明确包括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人员数量、成立的年限等条件要求,消除地区阃差异.设置管理人协会负责管理人的入册、培训等事务,确立人民法院对于管理人选任的竞争加随机方式,完善破产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以及其他监督主体对于管理人的职务监督,健全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在内的管理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对管理人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破产法、管理人、监督机制

D922.992(中国法律)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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